-->
  • 意定監護是什麼?若未來我無法自理,可以自己選擇照顧我的人嗎?


    在社會版面,有時總會看到子女或家人為了爭家產,而告上法院,在生病時,無人願意照顧,或是避而不見,等到人過逝時,才現身,只是為了爭家產,而痛苦者往往是生病無法自理的當事人。

    當生病無法自理時,以往只能向法院聲請「監護宣告」,由法院指定監護人,通常會是親人,但卻很常發生,錢被領走或保險金被盜領的慘況,所以指定監護人,不一定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,反而是痛苦的開始,為了因應現在高齡化社會,立院在2019/5/24三讀通過「意定監護」,讓自已決定自己的監護人,避免不適任者被指定當監護人。

    意定監護是指,當事人未喪失行為能力前,就以契約選定「意定監護人」,經公證人公證,當開始無法自理時,而無行為能力時,「意定監護人」可向法院提出申請,採監護措施,而且「意定監護」優先「法定監護」,讓當事者能照自己的意願意定監護人。

  • 你可能喜歡

    沒有留言:

    張貼留言